廉政公署今日(12日)落案起訴一名機電工程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其妻子,即一名社會福利署(社署)臨床心理學家,以及一名機電署分判商,控告他們就總值約9140萬元的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和行賄受賄,以及處理犯罪得益逾950萬元。3人將於今日下午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在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於今天落案起訴3人共9項罪名。
3名被告分別為謝聲德,57歲,機電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其妻吳蔚珊,50歲,社署臨床心理學家;及陳子榮,55歲,機電署分判商。
謝聲德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違反普通法,以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陳子榮則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謝聲德及吳蔚珊另被控共5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上述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貪污罪行,發生於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間;而處理犯罪得益罪行於2012年1月至2019年5月的7年間發生。
於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間,謝聲德所屬的小型工程分部,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總值約9140萬的小型工程合約。有關合約最終分判予美亞、宏晉及三和。
其中兩項控罪指,謝聲德涉嫌在執行公職的過程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未有申報他與陳子榮及另一名三和董事屬私交友好關係所引起的利益衝突,而該兩人均為機電署上述合約的分判商,以及謝聲德負責管理有關合約和監督其承判商的工作表現。
另外兩項控罪指,謝聲德及陳子榮涉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分別收受及提供4萬元,作為謝聲德傾向或保持傾向優待美亞、宏晉、三和或其他公司的誘因或報酬。
調查發現在案發期間,有大量來歷不明的現金存入該二位公務員,即謝聲德及吳蔚珊的銀行戶口。
餘下5項控罪指,謝聲德及吳蔚珊涉嫌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入其4個銀行戶口共逾950萬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廉署亦就上述調查另起訴吳蔚珊4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間,吳蔚珊從3間銀行,即大新銀行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及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取得一筆按揭貸款及三筆私人貸款,合共逾730萬元。
該4項控罪指,吳蔚珊涉嫌向上述銀行偽稱,她受僱於兩間由她或其母開設的公司及她於該兩間公司赚得的月薪,以獲取該4筆貸款。